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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新管发〔2023〕9号,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湖南省“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和工程机械、移动互联网及应用软件、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新区15条特色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在新区直管区或托管区,定期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
二、重点支持招大引强
鼓励引进引领型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入驻企业给予落地支持、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投资支持奖励、地方贡献奖励、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
1.入驻当年或次年在新区形成的地方贡献在350万元(含)以上;
2.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3.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中央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4.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独角兽企业总部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5.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定位,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引领型企业。
(一)落地支持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2年内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两年每年按照奖励金额的50%予以兑现。
(二)购买办公用房奖励
新入驻企业在新区购买办公用房的(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产权性质为办公,下同),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下同)1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新入驻企业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每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企业发展新增购买或租赁办公面积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但累计不突破奖励总额上限。
(四)投资支持奖励
新入驻企业两年内在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5亿元(含)以上、不满10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1亿元(含)以上、不满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2年内完成,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五)地方贡献奖励
新入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地方贡献的50%、40%、3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
围绕新区15条特色产业链引进高精尖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对亩均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含)、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含)、亩均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万(含),且综合效益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打造开放经济高地
(一)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开放型现代服务业
新区企业当年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与统计系统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区企业、协会获评省、市级开放型经济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设置境外研发机构
新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或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
四、高质量发展楼宇经济
对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实行统一专业运营的商务楼宇,且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80%以上、入驻企业属地注册登记率95%以上的,全口径税收达5000万元、1亿元的(独栋总部楼宇除外),分别给予招商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以后每增加全口径税收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单个楼宇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强化关键要素保障
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依法依规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重大招商项目融资支持。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定位,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二)新区直管区域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三)符合本政策第二条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当年获得的所有奖励(不含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贡献,超额部分以企业入驻后3年内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为上限予以递延兑现。
(四)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经研究后,依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五)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在新区经营10年以上,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全额退回所有奖励资金;享受本政策第二条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有效期内新入驻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和投资支持奖励的奖励年限不受政策到期影响。
(七)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政策来源:政府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