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2025-06-14 16: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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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 《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 的通知

各部门 (单位)、国有公司,园区,街道 (镇),有关单位:

       现将 《湖南湘江新区 (长沙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附件: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现 “三高四新” 美好蓝图,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南湘江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创新驱动支撑

    1.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8%,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经核定补贴额不足 20 万元的不予补贴),免申即享。

    2.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立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达 500 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补贴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攻关项目,按照实际到位支持金额 10% 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新区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转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第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资金的 10% 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向新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区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按第一年度实际支付资金的 10% 给予补贴,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 100 万元奖励。

    5.支持争创科技奖励

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含)以上、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侵权风险分析等工作、购买专利数据库账户的,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

    7.支持科创飞地建设

支持长沙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在新区新设立 “科创飞地” 研发机构,经备案后,对租房面积 1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每平方米年度研发投入 5000 元(含)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研发人员数量(在新区缴纳社保 3 个月以上)人均 3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35 元 / 平方米 / 月租金补贴。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扩规模

    8.支持扩大经营规模

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贴用于研发投入,第二年继续稳在规上的,给予 10 万元补贴用于研发投入;入规的其他类企业,分两年分别给予 5 万元补贴。对年度总产值 1 亿元(含)-50 亿元(不含)的工业企业,年度增速超过新区规模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速 8 个百分点,按全年产值增量部分的 2‰给予企业补贴用于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年度总产值 50 亿(含)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度增速超过新区规模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速 5 个百分点,按全年产值增量部分的 8‰给予企业补贴用于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如在政策执行期内,年度产值同比下滑,后续三年不享受该政策)。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年度申报纳税营业额首次达到 3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且同比增速超过新区平均增速 3 个百分点,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补贴用于研发投入或为员工购买社保。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绿色建筑业企业,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补贴用于研发投入。

    9.支持扩大投资规模

对新增投资项目,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以开具进项增值税发票数额为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用于研发投入。其中对新增投资额 500 万元(含)-5000 万元(不含)的,按 2% 给予补贴;对新增投资额 5000 万元(含)-5 亿元(不含)的,按 4% 给予补贴;对新增投资额 5 亿元(含)以上的,按 10% 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申报连续不超过 3 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 1 亿元。

    10.支持扩大用工规模

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新区企业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保 3 个月以上)50 人以上的,按 500 元 / 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1.支持 “五首” 产品推广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 “五首” 产品(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研制单位,按第一单销售额的 10% 给予研发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保险机构为 “五首” 产品新开发险种,按该险种在新区当年实际保费金额的 10% 给予保险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每年面向新区企业公开征集 “五首” 产品应用场景,按采购金额的 10% 给予每个应用场景提供方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产业集群提档升级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任务的产业联盟或促进中心,通过年度考核后,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资金补贴。

    14.支持企业智能化、标准化、绿色化建设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智能工厂,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标杆)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典型(示范)场景(案例),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得到国标委认可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20 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支持企业打造绿色制造体系,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当年开展 “无废工厂” 创建并通过评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四)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15.支持创新创业团队向孵化载体集聚

支持注册时间不超过 1 年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入驻经新区认定的孵化载体,连续 3 年根据实际入驻人数,按人均 10 平方米给予载体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35 元 / 平方米 / 月,孵化载体须将补贴资金全部让渡给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团队在载体孵化期不超过 3 年。

    16.支持中小微企业向产业载体集聚

对注册时间不超过 3 年的中小微企业入驻产业载体,每年研发投入超过 1000 元 / 平方米或营收 500 万元以上,连续 3 年给予载体实际租金 5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元 / 平方米 / 月。产业载体须将补贴资金全部让渡给入驻企业。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新区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办公和科研用房的,按 40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17.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

对当年取得 CMA(或 CNAS)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参数首次达到 50(30)、200(100)、500(300)、1000(500)项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的奖励。支持打造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投资额的 10% 给予平台最高 1000 万元的补贴,从提供对外服务的第一年开始,按 4∶3∶3 分三年拨付。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每年按服务费用的 10% 给予资金补贴,根据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8.保障企业仓储物流

对新区公共仓储物流基地将仓储空间配套服务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对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年营收增速 10% 以上的,按照配套租赁面积给予物流企业 5 元 / 平方米 / 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9.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支持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发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线上平台,按软件开发费用的 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对仪器共享线上平台运营方按年度实际成交服务总额的 3%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各主体将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在平台上开放共享,按照对外共享实际成交服务总额的 10% 给予补贴,单一主体(高校以实验室作为单一主体认定)当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0.支持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对当年首次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定级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首次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对当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被评为示范企业的,给予 3 万元奖励。


       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试用期 1 年,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2025 年 6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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