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2020-04-13 18: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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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区市,新区各部门(单位)、国有公司,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政策环境,引导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实际经营办公在湖南金融中心6.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东至湘江西岸,西临银杉路,南抵潇湘北路与溁银路交汇处,北至北二环),独立核算并为新区和岳麓区财力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不作财力贡献要求)。

第二条 大力支持金融机构总部

大力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湖南金融中心,给予落户奖励、办公奖励、经营奖励、能级奖励、创新奖励与人才支持。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公司等机构。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总部,且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金融控股公司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

(一)落户奖励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1亿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管理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金融机构总部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兑现。

(二)办公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租金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先租后买的,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发展壮大新增办公面积可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但累计不突破上述奖励总额上限。若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的,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奖励。

(三)经营奖励

1. 贡献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 高管支持。对获得贡献支持的总部机构,在获得奖励年度,对金融机构总部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能级奖励、创新奖励与人才支持

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5号)执行。

第三条 鼓励发展金融分支机构

支持金融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落户金融中心,给予落户奖励(仅适用一级分支机构)、办公奖励和经营奖励。

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湖南省级分行(分公司,省内仅限一家)。金融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长沙市级分行(分公司,市内仅限一家)。

(一)落户奖励

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按其总行注册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总行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100亿元(含)至50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保险分支机构。具备营业职能(或同时引入一家直属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销售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具备营业职能(或同时引入一家直属营业机构)的证券、期货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证券期货分支机构执行。

(二)办公奖励

金融分支机构在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按1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金融分支机构在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每年分别按租金市场评估价的40%、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先租后买的,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发展壮大新增办公面积可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但累计不突破上述奖励总额上限。若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的,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奖励。

(三)经营奖励

1. 贡献支持。金融分支机构自营业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 高管支持。对获得贡献支持的金融分支机构,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规范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给予落户奖励、办公奖励和经营奖励。

地方金融机构是指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合法合规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交易所等6类机构。

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经新区管委会和岳麓区认定、有合法资质、独立核算的以下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不含分所、分公司):市级及以上金融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等。

(一)落户奖励

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办公奖励

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租金市场评估价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先租后买的,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发展壮大新增办公面积可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但累计不突破上述奖励总额上限。若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租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的,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奖励。

(三)经营奖励

1. 贡献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营业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2. 高管支持。对获得贡献支持的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提升金融服务优化金融生态

(一)以金融政务超市为依托,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守法诚信的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对入驻湖南金融中心的机构,新区在投融资合作、业务拓展、改革创新、金融牌照申请等方面予以支持,为其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政策提供便利。

(三)在政策法规允许前提下,新区为入驻机构高管购买自用住房、安排子女就近入学以及申报国家、省市和新区人才奖励提供优质服务。

(四)支持在湖南金融中心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金融论坛、会议等活动,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对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的活动,每家机构每年给予活动费用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市内机构迁入湖南金融中心的,以及营业范围仅限省内的法人机构重复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不享受落户奖励,可享受办公奖励及经营奖励。

(二)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入驻机构,10年内不得迁离湖南金融中心,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否则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所有奖励资金。入驻机构恶意套取政策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除新引入机构外,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机构的奖励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

(四)本措施不与新区、岳麓区财政承担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叠加执行。符合条件的同一机构、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市级、新区层面和本措施同类型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政策,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本措施的奖励扶持资金由新区与岳麓区共同审核认定后,按6:4的比例分摊,由新区管委会统一兑现,再与岳麓区结算。

(五)本措施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政策有效期内入驻的企业,其落户奖励、办公奖励和经营奖励的奖励年限不受政策到期影响。

(六)本措施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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