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标准《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建设规范》
2021-01-11 1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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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8日发布,2019年2月8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示范集聚区创建要求、示范集聚区管理要求及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的创建、管理与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2.1

服务业示范集聚区

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水平规模效应在行业内领先,创新引领、集聚融合、改革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域。

注: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产业规模和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集聚区(简称优势类);一类是产业特色突出,

在专业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集聚区(简称特色类)。


3 基本原则

3.1 规划引导

充分发挥规划在集聚区发展战略、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3.2 创新驱动

积极推进集聚区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等工作,以创新驱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3.3 示范带动

通过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提升竞争实力,为全省集聚区发展提供良好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3.4 特色发展

结合区位优势、产业优势等因素统筹考虑,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格局。


4 基本要求

4.1 集聚区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功能分区的要求。

4.2 集聚区应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发展规划或工作方案完善,在空间上相互联系、相对集中。

4.3 集聚区内产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应具有明显的创新特征和引领示范作用。

4.4 集聚区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5 集聚区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4.6 集聚区应具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有多家同类或关联企业入驻,入驻企业年营业总额应达到一定数额。

4.7 集聚区应根据入驻企业发展需求,积极争取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

4.8 集聚区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或安全事故。


5 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要求

5.1 组织与管理

5.1.1集聚区管理机构应为经批准设立的公共服务机构或经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5.1.2集聚区应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当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5.1.3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有健全的管理和工作制度。

5.1.4集聚区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5.2 基础设施

5.2.1 集聚区应有交通、电力、供排水、通讯与信息网络、消防、绿化、节能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应急设施,并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5.2.2 集聚区办公用房、公寓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应分布合理,规模与产业发展相适应。

5.2.3 集聚区应有必要的商业、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

5.2.4 集聚区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5.2.5 集聚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应完善,或近 3 年年均基础设施投资额优势类应不少于 2000 万元、特色类应不少于 1000 万元。

5.3 公共服务体系

5.3.1 集聚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或协助提供工商注册、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

5.3.2 集聚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后勤、安保、保洁等物业服务。

5.3.3 集聚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人才、金融、法律财税、知识产权等商务服务,宜建立相关线上服务平台。

5.3.4 集聚区应制定品牌推介策略、计划和方案,统一对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5.3.5 集聚区应积极营造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文化氛围,宜为企业提供产业相关的特色服务。

5.4 产业发展集聚程度

5.4.1 集聚区内产业应符合国家、省级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

5.4.2 集聚区内产业应结合地理区域、产业基础、人文环境等发展,特色鲜明。

5.4.3 集聚区内产业应在骨干企业带动下形成产业链或各细分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关联性。

5.4.4 集聚区总建筑面积或工作场所优势类应不少于 5 万平方米,特色类应不少于 2 万平方米。

5.4.5 集聚区产业应定位清晰明确,有 1-2 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整个集聚区服务业营业收入比例应不低于 70%。

5.4.6 集聚区内骨干企业应不少于 3 家。优势类集聚区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应不少于 40 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应不少于 20 家;特色类集聚区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应不少于 25 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应不少于 10 家。

注:本标准中骨干企业是指知名度高、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较强行业代表性的企业。

5.4.7 集聚区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或排名前 20 名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优势类应不少于 30 亿元、特色类应不少于 3 亿元。

5.4.8 集聚区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或排名前 20 名企业)年度上缴税收总额优势类应不少于 1 亿元、特色类应不少于 1000 万元。

5.4.9 集聚区主导产业投资饱和,或主导产业企业近 3 年年均投资额优势类应不少于 5000 万元、特色类应不少于 2000 万元。

5.4.10 集聚区主导产业上一年年末从业人数优势类应不少于 3000 人、特色类应不少于 1500 人。

5.5 品牌建设与创新

5.5.1 集聚区创新能力较强,应有不少于 5 项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的形式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省级及以上的研究课题等科技成果,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

5.5.2 集聚区品牌影响力较大,集聚区内应有国家级知名品牌(企业),或优势类集聚区应有不少于 5 个省级知名品牌(企业)、特色类集聚区应有不少于 3 个省级知名品牌(企业)。

5.5.3 集聚区或集聚区内企业应获有国家级奖励和荣誉,或获得省级荣誉和奖励应不少于 3 项。


6 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管理要求

6.1组织与管理

6.1.1集聚区管理机构应设置科学,职责应清晰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业务能力应与所履行的职责相当。

6.1.2集聚区管理和工作等制度应较创建年份健全完善。

6.2基础设施

6.2.1 集聚区的交通、电力、供排水、通讯与信息网络、消防、绿化、节能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应急设施配建应完备齐全。

6.2.2 集聚区办公用房、公寓及其他附属用房等规模应与产业发展相适应,或应较创建年份有明显改善。

6.2.3 集聚区商业、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应完备齐全。

6.2.4 集聚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应完善,或基础设施年均投资额应较创建年份年均增长不少于 10%。

6.3 公共服务体系

6.3.1 集聚区的工商注册、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应完善。

6.3.2 集聚区的后勤、安保、保洁等物业服务应完善。

6.3.3 集聚区的信息、人才、金融、法律财税、知识产权等商务服务和平台建设应完善。

6.3.4 集聚区的品牌推介服务应完善。

6.3.5 集聚区提供的产业特色服务应呈现规范化、专业化、平台化趋势。

6.3.6 集聚区内入驻企业满意度应不低于 95%。

6.4 产业发展集聚程度

6.4.1 集聚区内产业特色发展应较创建年份更鲜明。

6.4.2 集聚区内产业链发展应较创建年份更完善或各细分产业发展关联性更强。

6.4.3 集聚区主导产业集聚度高,或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整个集聚区服务业营业收入比例应较创建年份增长不少于 5%。

6.4.4 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年营业收入高,或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或排名前 20 名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应较创建年份年均增长不少于 15%。

6.4.5 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税收高,或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或排名前 20 名企业)年度上缴税收总额应较创建年份年均增长不少于 10%。

6.4.6 集聚区主导产业投资达到饱和,或主导产业企业年度投资总额应较创建年份年均增长不少于10%。

6.4.7 集聚区吸纳就业充分,或集聚区主导产业年末就业人数应较创建年份年均增长不少于 8%。

6.5 品牌建设与创新

6.5.1 集聚区创新成果应较创建年份有明显新增。

6.5.2 集聚区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企业)数量应较创建年份有明显新增。

6.5.3 集聚区或集聚区内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应较创建年份有明显提升或新增。


7 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建设评价

7.1 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建设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

7.2 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录 A,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见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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