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2022-04-22 0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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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湘建房[2021]176号)文件要求,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按照“控总量、去存量、优增量”的工作思路,重点化解商业公寓、商务写字楼等类别房屋不合理库存,确保非住宅商品房市场有序运行。

(二)科学统筹,商住平衡。精准监测我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数量及去化周期,结合市场供求、量价关系,精准发力、有序用力、均衡施力,切实提升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与稳定性,确保非住宅商品房与城市发展、区域配套和市民需求相匹配。

(三)严格程序,强化保障。破除梗阻因素,优化政策供给,加快培育产业经济与楼宇经济,构建长效商业生态系统,建立闭环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加大政策实施、保障、反馈及工作督办力度,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管理。

  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配套制订“商改住”实施细则,简化审批环节与流程。

  1.把控供地总量。按照“当年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化建筑面积总量不超过上两个年度平均销售总量”的原则,结合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科学确定非住宅商品房用地的规模。

  2.强化出让管理。对拟出让挂牌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按照(湘建房〔2021]176号)文件明确的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及供地要求,精准确定每批次用地挂牌数量、类别及分布,科学设置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商住比。根据非住宅商品房用地的具体供应成交量、去化周期,合理安排挂牌。对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实行相对集中布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供地项目不适用“商改住”规定。

  3.盘活存量用地。在未被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

  前提下,对符合我市商改住规划修改实施细则的已出让尚未动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商改住规划修改实施细则办理规划修改。

  对已供地部分建设项目申报“商改住”事项,须强化规划论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规范有序、风险可控。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促进房屋库存去化。

  1.降低交易成本。适当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给予补贴。其中购买一手房的按契税计税依据的1%给予补贴:新购买非住宅商品房且持有1年(含)以上对外转让的,对购买方按契税计税依据的4%给予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发布。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降低使用成本。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水、电、气抄表到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水、电、气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居民住户完成抄表到户工作。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业集团、国家电网长沙公司、新奥燃气)

  3.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购买商铺、公寓等非住宅商品房,给予普惠金融贷款利率优惠;创新信贷产品,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满足市场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促进有序去化。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

  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5.培育商业氛围。多措并举、多点发力,加快培育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循环产业和楼宇经济,形成特色街区、双创基地和总部经济,不断提升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价值、聚合价值和资产价值。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工作专班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水业集团、国家电网长沙公司、新奥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工作专班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摸清库存底数。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监测,按照商业公寓、商务办公等类别进行清查,及时将已自持、已租赁、已盘活的各类非住宅商品房予以销控,核准我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数量及去化周期,为科学决策、有效管理提供依据。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实施清单化管理。区分商业公寓、商务写字楼等房屋类别,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状态,按照拟供地项目、已供地未建设项目、已供地部分建设项目、已建设未销售项目、已建设已销售(部分建设部分销售)项目、已竣工已交付项目等情形对全市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进行统计造册,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分类管理。未纳入统计清单范围内的不享受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工作督办。对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情况进行工作督办,实施月监测、季评价、年考核工作机制。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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