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岳麓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12-29 14: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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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动新区智能汽车与人工智能、健康医疗、现代金融、文化旅游、高技术服务业(含总部经济)为代表的“2+3”特色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关于支持湘江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9号)等精神,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在新区核心区岳麓区(不含长沙高新区,下同),定期报送统计报表、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和企业中的相关个人。

二、鼓励引领型企业投资

大力支持引进引领型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入驻企业:入驻当年或次年在新区和岳麓区形成的地方贡献在350万元以上;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国家或相关部委确定的中央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独角兽企业总部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在岳麓区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公司。给予落地支持、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投资支持奖励、贡献奖励等,具体如下:


一)落地支持。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在岳麓区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两年按照每年50%的比例兑现。

二)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新入驻企业在岳麓区购买办公用房的(产权性质为办公,下同),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下同)1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新入驻企业在岳麓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300元/㎡•年给予奖励,奖励期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企业发展新增办公面积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但累计不突破奖励总额上限。

四)投资支持奖励。新入驻企业两年内在岳麓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1亿(含)至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2年内到位,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五)贡献奖励。新入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地方贡献的50%、40%、3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培育战略型产业发展

培育战略型产业发展,鼓励新兴成长型企业做强,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入驻企业:在岳麓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200㎡以上,且属于新区重点发展的智能汽车与人工智能、健康医疗、现代金融、文化旅游、高技术服务业(含总部经济)等“2+3”特色产业链的企业;在岳麓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500㎡以上或者入驻岳麓区后前三年任意一年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租赁办公用房奖励、贡献奖励等,具体如下:

(一)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新入驻企业在岳麓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600元/㎡给予奖励,分三个年度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前三年内,任一年度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相应年度2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奖励,年度地方贡献每增加50万元,按照相应年度增加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以上两项奖励企业可任选其一,两项不重复享受,累计最髙不超过5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新入驻企业在岳麓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200元/㎡•年给予奖励,奖励期三年;前三年内,任一年度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的,给予相应年度1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年度地方贡献每增加50万元,按照相应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以上两项奖励企业可任选其一,两项不重复享受,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买办公用房奖励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买办公用房奖励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因企业发展新增办公面积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但累计不突破奖励总额上限。

三)贡献奖励。新入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地方贡献的50%、40%、3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打造开放型经济高地

(一)支持外资创新发展

1.支持外商直接投资。对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国际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信用服务领域,搭建技术场景整合企业信用资源,打造数据服务产品。对成功获得国家或本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或者由国际公认的信用服务机构授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为新区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的征信服务机构,按照每千条查询量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对外贸易和交流

1.支持企业跨境贸易。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当年或次年实现业绩零突破且进出口总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年度进出口规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25万元、45万元的奖励;年度进出口规模达到8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年度进出口额较上年实现增长的企业,按照进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0.01元的标准奖励。对年度进出口额较上年实现增长的企业,按照进出口额每增加1美元给予0.02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积极发展境外电子商务且年度进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或对非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照进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0.03元的标准奖励,超出2000万美元部分按照进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0.02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年度最髙不超过500万元。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实际发生的软件开发、硬件购置等费用3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服务平台企业奖励最髙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开展对非经贸合作。鼓励外贸企业重点开展对非经贸合作,对年度完成对非进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进出口额较上年实现增长的部分,按照进出口额每增加1美元给予0.03元的标准奖励。

4.支持外贸供应链企业引进和外贸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外贸供应链企业引进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为外贸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外贸供应链公司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年度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其进出口额每1美元给予0.02元的标准奖励。享受本项政策的外贸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本款前三项政策。

(三)支持打造国际化社区

1.支持国际化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方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康养等项目。对于首次获得相应领域权威国际组织认证的国际学校(经IBO、CAIE、CollageBoard认证)、国际医院(经JCI认证)等项目,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支持“海归小镇"(长沙-智能制造)建设。鼓励海归人才在海归小镇创新创业,按创业者为境外博士、境外终身教授(含副教授、教授)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成果先行先试,可给予海外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一定的市场支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作用,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成果,优先纳入政府统一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并优先采购。

鼓励海内外人才机构(组织)为海归小镇输送高层次人才,对为海归小镇组织人才专场推介、宣传洽谈等工作的机构(组织),经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活动总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助力企业提能增效

(一)上市入规升高奖励

1.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按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分别给予60万元、110万元、16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转板上市成功的,补足差额。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

2.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属于规模以上工业或月度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的,增加奖励5万元;

3.首次获评髙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品质提升奖励

1.首次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空间)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含新型工业、农业、服务业)的申报主体,分别给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新获评国家级5A、4A景区及5星级、4星级旅游酒店等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省5星级、4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旅行社、民宿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新承担国际、国家、行业(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新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楼宇高质量发展奖励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的商务楼宇实行统一专业运营,且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80%以上、入驻企业属地注册登记率95%以上,财政贡献总额达5000万元、1亿元的(独栋总部楼宇除外),分别给予招商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同时,后续每增加财政贡献总额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单个楼宇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投入运营5年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大型卖场(专业市场、商街)进行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提质改造(含公用设施设备更新、停车位改造、外立面整治、内部公共部位装修等),经备案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改造完投入使用的首个会计年度内产生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照40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消费升级奖励

对年度零售额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或年度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速达到岳麓区限上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五)效益贡献奖励

在岳麓区经营期满三年,年度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长10%(相比前三年最高值)以上的企业,按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髙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年度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排名评定前3强,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高管人才奖励

1.对获得第二条、第三条贡献奖励的新入驻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当年,给予企业高管及骨干技术人员奖励。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分别按3人、5人、10人给予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的8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在岳麓区经营期满三年,年度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给予企业髙管及骨干技术人员按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地方贡献部分的80%奖励(不超过5人)。年度地方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个名额,总名额不超过10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不与新区、岳麓区财政承担的其他同类型产业扶持政策叠加执行,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

二)原则上第二条、第三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当年获得的所有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贡献,超额部分以入驻前三年内以企业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为上限予以递延兑现。本意见所有房地产项目财政贡献不纳入地方贡献或财政贡献统计,企业地方贡献需进行财力基数划转的,基数部分不适用本意见。

三)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给予支持,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适用本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申请奖励前一年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因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企业等。

五)享受本意见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本意见政策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岳麓区迁出,不改变在岳麓区的纳税义务,享受企业入驻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与补贴所得,拒不退回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有权要求赔偿所有损失。

六)本意见按年度执行,由新区和岳麓区共同审核兑现。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款,新区、岳麓区按地方贡献实得比例分担,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六款除外),新区、岳麓区按1:1的比例分担。

七)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八)本意见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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