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3-04-18 14: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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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湘新管发〔2023〕13号,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全面提升产业发展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信息制造、软件、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总部引进

       支持国内外数字经济行业头部企业入驻新区,设立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房租补贴

       对申报日期前2个自然年度内注册的、新租赁入驻的数字经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可以连续3年享受房租补贴(只限房屋租金),每平米补贴不超过35元/月,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以下2个类别予以补贴:

       1.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房租补贴;

       2.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申报年度第四季度的每月平均社保人数不超过人均10平方米标准补贴。

       (三)购房购地补助

       对申报年度入库税收达500万元的初次申报企业给予产业资金奖励用于企业购房购地。企业可连续申报3个年度,第1年,给予当年地方贡献部分80%资金支持;第2年及第3年,均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对新增税收200万以上企业,给予地方贡献(含基数内)80%资金支持。支持总额度不超过企业购房购地投资的80%。

       (四)企业规模奖励

       对数字经济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0人、5000万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0人、1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300人、1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50亿元或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000人的企业,在市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奖补资金“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另行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扣除已奖励部分,晋级补差。

       (五)人才支持

       对年度年薪50万元(含税)及以上(不含分红、股息等)的且已连续任职一年以上的企业员工,按照其上年年薪部分对地方贡献的80%奖励所在企业。

       (六)平台服务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积极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以及申请软件登记测试。企业年度新获得50个、100个、200个以上软件著作权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10万元。企业年度新获得10个、20个、50个以上登记测试报告(由拥有CNAS资质的省市官方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10万元。对为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企业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业准入证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奖励,按服务企业新获批证件数每证件奖励1000元给机构,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创新人物与新锐企业

       每年在数字经济领域评选创新人物与新锐企业奖各10个,对评定的新锐企业各奖励10万元,创新人物各奖励2万元。

       (八)应用场景创新

       支持企业围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需求,进行基于电子信息制造、软件、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的应用开拓。每年评选一批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三、附则

       (九)符合本政策要求,但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经新区研究后,依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十)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政策申报,不重复支持。如企业享受的原政策文件有效期已经到期失效,但政策未执行期满的,剩余期限按本政策执行。支持事项如与上级补贴、支持、扶持、补助政策等属同一事项,且上级财政支持实际由新区财政承担,则在计算本细则补助额度时,先按新区财政应承担的上级支持部分进行抵扣,再支持差额部分。

       (十一)本政策所涉企业对其依据本政策相关规定所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新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列入企业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政策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超出”则不包含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十三)本政策具体奖励补贴实施政策以实施细则为准。

       (十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政府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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