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7-20 1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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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 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公开发布执行一年以来,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文件要求,抓紧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市县超越财政承受能力范围、随意举债上马项目的冲动显著消退,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更为充分,项目建设回归理性区间,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为进一步优化完善26号文件有关规定,提高政府投资效率,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内容

        将26号文件第(二)条内容优化为“市州级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县市区级总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其他项目按同级政府议事决策相关规定,加强前期研究决策”。第(五)条和第(六)条中“①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优化为“①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达到限额项目)”。

        将第(三)条中“其中,县市区级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所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市州级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优化为“其中,长沙市所辖县市区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株洲市和郴州市所辖县市区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其余各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所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长沙市所辖县市区总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株洲市和郴州市所辖县市区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其余各市州所辖县市区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后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长沙市本级总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株洲市和郴州市本级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其余各市州本级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原规定“若实施项目后债务率大于300%的市州和县市区,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不作调整。

        将第(四)条中“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须报市州联审机制开展联审;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市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优化为“长沙市所辖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株洲市和郴州市所辖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其余各市州所辖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须报市州联审机制开展联审;长沙市所辖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株洲市和郴州市所辖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其余各市州所辖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州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长沙市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株洲市和郴州市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其余各市州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

        提级审核分档管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后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执行。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持续做好国有投融资公司名录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立项和概算管理等工作,不断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查,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二)严控债务风险。坚持以“管项目”来“管债务”,把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统一到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中一体推进。各市州要始终坚持过“紧日子”,结合各级财政和债务情况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严把政府性投资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加快项目实施。坚持“管债务”与“稳增长”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资金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的经营类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对审核通过项目,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强化项目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政策来源:政府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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